① 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具體內容,轉讓人和受讓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合同轉讓通常是有償轉讓,需要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一定的轉讓費用。
② 繼受轉讓:
其一注冊商標權利人(自然人)死亡或生命結束以后,其繼承者可繼承死者生前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二注冊商標權利人的企業被他人合并或者兼并的,他人可繼承受讓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商標所有人遵循自愿原則,轉讓注冊商標所有權;轉讓注冊商標時亦存在些許限制,商標權利人不得違背。
那么,商標權的變更到底該注意什么?
(1)聯合商標不得分割轉讓。
聯合商標作為商標權利人擁有的系列商標,聯合使用時才具有相應的顯著性,可區別近似;如果聯合商標被分割轉讓,很容易造成受讓人和轉讓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構成近似,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
(2)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商標權利人將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后,若要轉讓該注冊商標,轉讓前必須得到被許可人的同意,同時需要解除原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這樣商標權利人才擁有完整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才能轉讓該商標。
(3)屬于共同所有的商標不能隨意轉讓。
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都享有該商標權益,若要轉讓該注冊商標,必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許可。
(4)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利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