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法律首先有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注冊商標的“一并轉讓”問題對于注冊商標的轉讓,《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該條規定只涉及到注冊商標的一并轉讓問題,如果轉讓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請的商標與轉讓的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該如何辦理法律沒有規定。
一、關于受讓人的權利保護問題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白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這說明受讓人對受讓的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時間,足以商標局核準轉讓的公告日期為準。《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爭議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對注冊不當的爭議;二是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的爭議。前一種情況下,可以推定任何人均可以對已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申請。在后一種情況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只有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才可以對已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申請。這即是說如果該他人的申請不屬于注冊不當的情況,那么受讓人就只能以在先權利為由對他提出爭議。
二、僅由受讓人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存在的問題《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
1、是要從形式上進一步完備,即要求受讓人提供盡可能體現轉讓真實合法的法律文件,如上面提到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注冊商標轉讓協議》、加蓋受讓人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注冊商標證》原件等。在商標局核準了該轉讓申請后,再由商標局將《核準轉讓證明》書連同《注冊商標證》原件一并交予受讓人。
2、是變由受讓人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為由轉讓人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
三、關于注冊商標證與核準轉讓證明“一并使用”的問題商標局核準轉讓的注冊商標,受讓人將取得何種權利證書,《商標法》沒有規定。實踐中的作法是,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的轉讓申請后,發給受讓人一份《核準轉讓證明》,并在該《核準轉讓證明》下方注明:本證應與商標注冊證一并使用。
四、《注冊商標轉讓協議》的意義舊《商標法》并沒有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簽訂轉讓協議,新《商標法》明確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簽訂轉讓協議。法律的這種變化一是為了在《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的基礎上,進一步體現轉讓人的意思表示。二是為了便于商標局審查轉讓申請時,對轉讓是否是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做出認定。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侵權事件的發生,或者在發生侵權時將《轉讓協議》作為證局使用。
商標轉讓法律中不得撤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存在的問題注冊商標的轉讓是轉讓人對自己注冊商標的處分,是法律賦予轉讓人的一項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