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生物安全法、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出口管制法、關于修改國旗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國徽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新修改國旗法國徽法明年1月起施行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
17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國旗法、國徽法進行了修改。新修改的這兩部法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場合和規范,明確監督部門等。
“根據國旗和國徽的特點,把握不同要求,對于國旗是強調鼓勵與規范并重,鼓勵公民、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掛、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對于國徽是堅持以規范為主,主要是規范國家機關的使用。”童衛東說。
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新修改的國徽法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根據新修改的兩部法律,國旗、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同時,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該法還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出口管制法12月起施行
相關技術資料等數據納入管制物項
歷經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了出口管制法,這部法律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管制法包括總則,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共49條。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
關于出口管制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介紹,這部法律一是確保管制物項全覆蓋,除傳統的軍民兩用物項、軍品、核外,還參考對外貿易分類標準,將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均納入管制物項;同時,明確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二是確保管制主體和行為全覆蓋,從我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本法約束。
關于對等采取措施,根據法律,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此外,法律還對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經營資格和出口許可制度,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上世紀90年代末,根據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需要,我國先后制定了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6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但出臺時間較早、立法層級不高且相對分散。
王瑞賀表示,出口管制法是根據形勢變化,在總結出口管制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提升立法層級制定的一部統領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將為做好新形勢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