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糾紛主要表現形式和處理方式分析,商標轉讓是轉讓方和受讓方通過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并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下發核發轉讓證明之后生效的。生效后商標所有權人就從轉讓方變成了受讓方,但是在辦理商標轉讓的時候,經常會發生一些糾紛或者是雙方不認同之處,所以我們首先來認識以下商標轉讓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轉讓人一方入手,轉讓方在商標轉讓簽訂合同之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讓人交付有關于該注冊商標的證件資料;在商標轉讓的時候,轉讓人因為沒有按時在商標過有效期之前之后辦理商標續展寬展等相關手續,造成商標被國家商標局注冊已經無效;
沒有按照商標法規定,在相似產品上面申請的多個與轉讓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起進行轉讓;轉讓人在轉讓注冊商標之前已經把商標授權給了其他企業,未經被授權的企業統一擅自將商標轉讓,損害了受讓人以及被授權人的權益;為按照規定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從受讓方入手,受讓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資格條件能夠成為商標轉讓受讓人;受讓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商標價格向轉讓人支付款項;
受讓人自身商品的質量以及其他要求沒有按照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上面的所示的完成;受讓人未按照商標法規定的準備相關證明向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發生上述種種此類情景時,我們一般會通過三種方法進行調解,分別是民間調解、仲裁調解和訴訟調解。民間調解相比較而言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是由雙方進行溝通最后得出的結論,但仲裁調解和訴訟調解在依法制作法律文書生效后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這種情況下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必須履行協議內容。
商標合同糾紛的調解起初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仲裁調解和訴訟調解下就開始具有法律效力,當轉讓方和受讓方有一方沒有按照最后判決辦事的,另一方能夠報告相關部門進行強制執行。